1完善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相关规定摘要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业的重要制度保险法对此做了诸多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本文拟建议从增加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增加保险人核保的权利完善对违反告知义务人的否定评价等三方面来完善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关键词保险法告知义务最大诚信原则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相关的情况向保险人做出的陈述或说明它是最大诚信原则实现的具体方式之一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随着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的实施保险法律制度之中曾经存在的一些漏洞被填补实践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的秩序也得到进一步规范但在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上仍然存在可以完善的空间一增加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告知的目的在于使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获得与投保人平等的认知通过投保人的告知而决定其是否承保所以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人这一点并无异议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2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然而该条款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却并未把被保险人纳入到告知义务人的范围内这样一来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况下将使法律陷于两难境地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作为投保人以其母亲乙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约定如乙在保险期间病故则保险公司应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承保前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向乙询问了其身体状况乙未告知保险公司其患有高血压承保后乙因高血压引发脑溢血身故保险公司以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甲诉至法院称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为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该案例涉及的问题就是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否包括被保险人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信息存在不对称由于法律只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对被保险人未做规定这就导致了虽然投保人如实告知了保险人其所知悉的关于保险标的的情况但由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情况并非完全了解其告知的事项就有可能不完整或不真实此情形下保险人无法从投保人所告知的情况中正确评估承保的风险即不能正确做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但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却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进行抗辩这对3于保险人而言明显不利保险法在此种情境下对保险人的保护明显不够也容易因此引发纠纷实际上在司法实务中我国部门法已有规定被保险人应作为告知义务的主体如海商法第222条规定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理论界认为被保险人虽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其是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且其对保险标的的情况非常熟悉由其来作为告知义务人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价值取向且有利于提高保险合同的质量及订立保险合同的效率该观点对于规范保险行业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没有立法的支持这些合理的操作似乎又于法无据故而笔者建议对保险法第16条进行修改明确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情况下将被保险人纳入告知义务人的范围二增加保险人核保的权利和义务案例上海的黄女士1998年前后时常觉得吞咽有梗塞感而且胸骨后不时作痛1998年9月家人把她送医院做CT检查诊断为4贲门腺癌但是家人只告诉她胃有点问题过一阵子就好1998年10月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动员下黄女士为自己投保了99鸿福保险保额2万元由于不知道真实病情填保单时黄女士未告知患贲门腺癌的事实而业务员也因为怕客户嫌麻烦就没有细致询问在保险期限内黄病情发生恶化不治身故家人发现保单后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原则此案因投保人黄女士在购买保险时已告知保险业务员自己在一个月前曾因胃痛去过医院做检查故而法院认为投保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因为投保人已经告知了保险人自己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的情况作为承担风险的保险人其应当审慎地核对投保人的病例等资料若其查阅了投保人的病例自然会发现为投保人所不知的事实因此本案中的保险人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综观全案保险公司之所以没有进一步检查投保人的病例除了业务员疏忽大意外我国法律未明文赋予保险人相应的核保权利与义务也是一项重要因素保险人核保权利的理论依据来自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其所知的与保险标的测定相关的信息均有义务告知保险人其客体是信息履行对象是保险人因而核保与告知实为一事的两面保险立法确定了告知义务即为核保提供了法律支持另外核保既然是保险人经营的必备条件毫无疑问亦应当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权5利然而如过分地谨慎与挑剔亦将减少保险公司可能获利的营业量如何在安全与有利两方面获得适当的平衡要为核保人所必须兼顾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因而核保不仅要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权利还应当被视为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负有谨慎核保的义务由于核保不慎引发的不利后果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将保险人的核保权利义务通过法律加以规定可以敦促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配合保险人行使核实权利也可以提醒并敦促保险人履行核实义务减少保险人被虚假事实蒙蔽的情况避免类似纠纷三完善对违反告知义务的否定评价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将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均作了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笔者认为此规定欠妥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会影响保险人做出承保的决定那么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此部分规定合情合理因為在此情况下若投保人告知了保险人有关事项保险人就不会承保也就不会发生风险转移故而在投保人未履行此部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不需要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但是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事项仅会影响投保人是否提高保费那么也就是说就算投保人如实告知保6险人也会承保也会产生风险转移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同样要承担保险责任只是保险合同生效期间投保人需要付出更高的保费在这种情况下盲目地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对投保人而言似乎不太公平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是否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应区别对待其一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是保险人拒绝承保的事由则不论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该事项有因果关系均应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二如果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属于保险人提高保险费率的理由则在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免除赔偿义务但是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费以符合对价平衡的原则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法中的重要制度是保险业务顺利进行的基础新修订的保险法虽然对该项制度进行了改善但不得不承认关于告知义务的立法空白依然存在无法对实践中的保险活动发挥更好指导作用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告知义务制度和加强保障其实施的建议但面对纷繁复杂的保险实务仍然是杯水车薪尽快完善保险法中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减少保险实务中的不效率现象的发生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