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存量房屋承购委托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房地产经纪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承购房屋意向要求
意向房屋区位: 区 【社区】【建筑物】附近 米内的范围;户型: 室 厅 卫 厨;楼层 层;朝向: ;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 平方米至 平方米;建成年份: 年至 年;室内净高: 米;装修情况:【有装修】【毛坯房】。
意向房屋登记用途: 。
房屋承购总价不高于: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包含 ,可按【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
意向房屋户型特点需求:【平层】【错层】【复式】【跃层】;房屋建筑形式【普通平房】【四合院】【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7-9层)】【高层(10层以上)】【 】。
意向房屋周边环境:【公园】【医院】【学校】【超市】【影院】【 】。
其他要求: 。
委托服务事项及完成标准
甲方为了承购意向房屋,委托乙方提供下列第(二)、(八)、 项服务(可多选)。
提供与意向房屋买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信息咨询。
初步核查购房家庭资格核验申请材料,如实填报核验信息。
发布意向房屋需求信息,寻找意向房源。
查看意向房屋权属情况。
实地看房,核对房屋状况说明书信息。
按甲方需要报告服务进度信息。
陪同甲方实地看房。
协助甲方完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上述服务事项以 为完成标准。
经纪服务人员
【甲方选定】【乙方指派】下列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事项:
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人员信息卡号: ,联系电话: 。
(可相应增加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
如上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而影响本合同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变更。
委托期限与方式
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承购经纪服务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委托服务事项之日止】【 】。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承购经纪服务,【保留】【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购该房屋的权利。
经纪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当在 时,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的,对已完成的委托服务事项,甲方应当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但对乙方未完成委托服务事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分期向乙方支付全部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首期: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 】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二期: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 】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 期:甲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 】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当保证房屋承购意向的真实性。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身份证件及有关情况,保证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书面告知购房人家庭成员、所有房屋套数等情况,及委托期限内相关情况变动情况。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购房家庭资格核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等手续。
甲方调整房屋承购总价等交易条件的,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有权向甲方详细询问其意向房屋的基本信息。
乙方为完成受托事项而向甲方收取证件、文件、资料原件的,应当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并妥善保管,在完成相应委托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退还甲方。
乙方应当保证具备提供购房家庭资格核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等服务的资格。
乙方应当向甲方书面告知承购意向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存量房屋买卖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涉及的税费等政策法规要求告知的事项。
乙方应当保守在服务过程知悉的甲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泄露由乙方提供的房屋出售人资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放弃同时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购房屋的权利,但在委托期限内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购房屋的,应当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甲方拒绝与乙方介绍的房屋出售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房屋出售人自行成交的,应当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
甲方拒绝与乙方介绍的房屋出售人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委托服务期限届满后 日内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屋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