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存量房购买经纪服务合同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使用说明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购买经纪服务。
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房屋购买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人和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机构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宜昌市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