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房地产(买受)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荐)
20XX年6月
说明
本合同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买受人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对房屋买受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
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购买事宜的,应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
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房屋买受的一般程序及房屋买受可能存在的风险;(3)房屋买受涉及的税费;(4)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5)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6)委托人或经纪人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签订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中为可选择的内容,以划“√或×”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合同双方同意内容。
房屋买受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买受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护照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址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身份证号 □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经纪机构(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执行合伙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经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购买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房屋需求基本信息
买受用途:□住宅 □商业 □办公 □公寓 □ ;
房屋户型: 室 、 厅 、 厨、 卫;
建筑面积: 平方米至 平方米;
朝向:□南北通透 □不要全朝北 □不限 □ ;
电梯:□有 □无 □不限;
价格范围:总价 万元至 万元;
单价 元/平方米至 元/平方米;
付款方式:□全款支付 □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组合贷款;
买受人贷款:□首套 □二套
买受人购房:□首套 □二套 □三套及以上;
其他要求: 。
甲方如果变更房屋需求信息,应及时通知乙方。
经纪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屋经纪服务内容包括:
提供相关房地产信息咨询;
寻找符合甲方要求的房屋和带领甲方实地查看;
协助甲方核验房屋出卖人身份证明和房屋产权状况;
协助甲方办理购房资格查验;
协助甲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提示甲方与房屋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物管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清欠;
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
其他: 。
服务期限和完成标准。
经纪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止;
。
完成标准。乙方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的完成标准为 种:
在经纪服务期限内,甲方与乙方寻找的房屋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协助甲方办理完成房屋产权登记;
协助甲方办理完成银行按揭手续;
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注:以上可多项选择)
经纪服务费用
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的,经纪服务费用由:
甲方支付;
房屋出卖人支付;
甲方与房屋出卖人分别支付。
由甲方支付的经纪服务费用,按房屋成交总价的 %计收。支付方式为下列第 种(注:只可选其中一种):
一次性支付,自乙方达到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完成标准之日起 日内,支付经纪服务费用。
分期支付,具体为: 。
其他方式: 。
经纪服务费用总额(大写): 。
如果因乙方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已支付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退还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纪服务费用退还甲方。
其他: 。
乙方收到经纪服务费用后,应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
资料提供和退还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经纪服务内容所需要的相关有效身份证明等资料,乙方应向甲方开具规范的收件清单,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妥善保管并负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乙方完成经纪服务内容后,除归档留存的复印件外,其余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甲方。
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有隐瞒、虚构信息或与他人恶意串通等损害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