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
示范文本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二〇XX年九月
须知
1.本合同适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才分若为空白句,应用“ / "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信息,可登陆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www.gdfgjxh.com)查询。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
国籍/地区: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延照号码: 。
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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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