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出租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具体见附件一。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房产权属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
房产权属证书□ 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 项:
提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
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
介绍承租人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指导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代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代办税费缴纳事务。
。
委托期限与方式
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
。
甲方□承诺/□不承诺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
出租条件
租金:每月人民币 元整(该租金□包含/□不包含物业管理服务费)。上述的租金仅作为前期参考,最终租金以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承租人需交押金:人民币 元整。
租赁期限: ;起租日: 年 月 日后均可。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 个月为壹期支付。
其他费用支付:租赁期限内发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暖气费、电话(通讯)费、电视收视费等房屋使用费用由□甲方/□承租人承担。
。
以上要求最终以甲方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为准。
经纪服务费支付
甲方应按下列第 项约定向乙方支付经纪服务费(只可选一项)。
按房屋租赁合同中月租金额的百分之 (小写 %)支付,支付时间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
。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出租房屋的真实情况,并保证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完成经纪服务事项。
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为完成经纪服务事项,以各种形式对外发布相应信息。
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第三方代替乙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共同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当查看房屋及有关证书、资料,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乙方对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
乙方应积极、努力依法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并如实向甲方说明办理情况。
乙方收取费用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