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地 址:
电 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出租房房产证编号:
乙方(承租方):
地 址:
电 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原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状况
租赁房屋坐落于 (以下称“该房屋”);乙方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和了解,认为该房屋符合乙方的要求。该房屋现有装修详细情况及设施、设备情况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资质和证照,提供乙方办理相关资质和证照相关手续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条 租赁用途与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自用办公室使用。
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续约。
第四条 租金、物业费及支付
1、计租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 平米,公摊面积 平米),乙方确认同意按此计租面积支付租金,租金标准:¥ 元/平米/月,月租金总额为¥ 元(大写: 。租赁期间,乙方应将租赁房屋登记为法定注册地,同时乙方需在租赁房屋所属区域进行纳税申报。租满一年后,第 二 年租期,单一完整年度内的租金按照上一租赁年度租金标准上浮 %。
2、租金支付方式为:租金实行先交后租,从 年 月 日开始以每 个月 为一个支付周期。除第一个支付周期外,乙方须在每个支付周期开始前15日向甲方支付租金。
3、乙方须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第一次租金¥ 元(大写: 元整)的20%(即:¥ 元,大写: 元整),甲方完全按乙方要求交付该房屋,并经乙方书面签字验收后,当日支付第一次租金¥ 元(大写: 元整)的80%(即:¥ 元,大写: 元整),每逾期一日,按房屋租金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4、双方同意,从乙方书面签字验收该房屋当日— 年 月 日为免租期。
5、水电费、物业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其中物业费的标准为每月 元/平方米(实际费用以物业处通知为准),水电费单独水电表计算,公摊水电费由乙方所属楼层按按承租面积比例分摊。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乙方直接缴纳给合同标的物物业管理公司。
6、具体支付时间(暂定)及金额如下(具体起算时间以乙方签字验收次日开始计算):
序号
租期
租金标准
(元/㎡月)
补贴标准
(元/㎡月)
实际支付金额
递增开始之日
1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元/㎡月
元/㎡月
元/㎡月
无
2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元/㎡月
元/㎡月
元/㎡月
年 月 日
7、乙方租金交纳至甲方以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第五条 租房押金
1、乙方应于乙方书面签字验收该房屋当日,一次性支付租房押金¥ 元(大写: 元整),乙方逾期未缴纳押金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当乙方违约时,甲方可以直接从押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扣除后押金余额不足¥ 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日补足,乙方逾期未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保证金余额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乙方交还该房屋并经甲方验收后当日全额退还。每逾期一日,按房屋租金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电话费、网络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如逾期交纳上述费用所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装饰装修
1、甲方交付乙方的该房屋为精装房,含办公家具及其他不要附属设施。
2、甲方应按双方确定的平面布置图、装修细节要求、办公家具要求等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于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所有装修工作,并交付该房屋给乙方签字验收。每逾期一日,按房屋租金总额的1‰收取滞纳金。
第八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合理、安全使用该房屋。
2、租赁期内,甲方应定期对房屋主体结构、精装修的基装部分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对于乙方提出的维修事宜,甲方应在5日内组织维修,不得影响乙方使用。
3、对于乙方的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4、租赁期内,乙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
房屋转租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借该房屋,或将该房屋与他人互换,如乙方因公司运营需求,需要将部分房屋转租给同行业相关企业应提前在甲方处进行报备,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重复租赁、转借、抵押或质押该房屋及房屋内的装修物品及办公家具等,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1)甲方迟延交付租赁房屋达 5 天以上的;
(2)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3)若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
(4)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或维修后任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5)该房屋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重复租赁、转借、抵押或质押该房屋及房屋内的装修物品及办公家具。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该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
(3)损坏房屋及其附属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1个月)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该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且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任未缴纳的;
(7)逾期支付房租累计15日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7、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仍占有该房屋的,乙方每占用一日,应按当年度日租金标准的2倍支付甲方房屋使用费直至甲方接收房屋。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该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且满足甲乙双方的约定要求。
2、该房屋交付乙方时水表原始度数为 吨、电表原始度数为 度。房屋交付乙方前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为支付前述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全额赔偿乙方的责任。
3、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该房屋、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验收完毕,应签署确认书,
4、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5、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使用折旧除外),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有权自由处置。
6、乙方交还该房屋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依附于该房屋所办理的包含但不限于工商、税务、住所地、联系地等有关部门的登记手续全部迁移出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