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筹划政策及思路
税务筹划的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100 号) 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 号) 第三规定: 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
免三减半”。
财税 〔2012) 27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
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征税收
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排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 (2008) 116 号) 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
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规定项目的研究
开发活动,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国税发 (2008] 116 号文件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税务筹划的思路
如何使用增值税退税款,对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着直接的影响。财税 (2012)
27 号文件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
产” 为企业留下了选择余地,从而提供了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软件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