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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浅析网络侵犯著作权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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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量自难忘 上传于:2024-06-19
浅析网络侵犯著作权问题 摘要 网络已成为很多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人们已深刻体会到了网络为生活所带来的便利,人们似乎可以通过网络“为所欲为”,然而,和网络与生俱来的一些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侵扰我们。 网络中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而网络侵犯著作权正是其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前不久的百度文库侵权案件更是引起大家极大的关注。本文就网络中的侵犯著作权问题展开论述,首先简要阐述网络侵犯著作权概念以及其特点,然后结合一些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讨论分析,最后建议性的提出一些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 网络侵权 著作权 百度文库侵权案件 应对措施 正文 一、 网络侵犯著作权概念的界定 网络侵犯著作权首先归属于网络侵权行为,而网络侵权概念的界定为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和传统的侵犯著作权法相比,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别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不连续信号,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所以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使得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所以,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法管辖归属不明确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人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找不到明确的管辖范围。 二、结合一些侵权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状告酷6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电影《赤壁》首映当日,在ku6.网就咳搜出“08大片《赤壁》抢鲜版” 上传者为冰惑,播放次数为303次。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断。被告表示,酷6网注册、上传、后台管理操作程序和网站公示的版权协议说明,网站的视频内容由注册网友直接上传和分类,版权协议中明示上传者自行对所传内容的权属负责;如权利人发现上传内容侵权,在提供相关权属证据后,网站可以将侵权内容删除。同时提交的还有新浪网和优酷网的相关注册上传等管理内容,证明其他同类型网站均采取相似作法。被告表示其在收到原告的警告函件后,给网站员工发出预警,要求通过将“赤壁”设置为关键词的方式,注意对上传的相关视频予以阻止和删除,只保留片花和新闻报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支付诉讼合理开支五千元。 本案属于著作权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纠纷,需从三个角度加以分析 其一是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本电影由出品方认可中影集团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对涉案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相关著作权,同时认可原告有权代表中影集团行使上述著作权及维权事宜。所以原告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权,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维权,即原告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 其二,酷6网提供电影《赤壁》的视频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酷6网所体现的经营方式系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友上传视频,其不能得知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应当免责。但是,免责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要求被告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断。就时间来看,7月10日是影片的首映日,7月18日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酷6网应当知道上传者提供的视频片段是侵权的,即其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酷6网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认定侵权成立。 其三,具体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有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难以计算,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上述两种情形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需要估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里涉及网站的传播程度与权利人损失的收视率之间关系的一种判断,但仅通过网站表面看到的信息可能不尽准确,网站也可能对此进行修改或其他方式的操控,因此只能作为一定的参考依据。综合电影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被告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高于一般影片,原告曾致函被告要求其对涉案影片的上传行为予以注意,被告的注意程度亦应高于一般影片等因素,经全面考虑,法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案例二: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韩寒、慕容雪村等50位作家以版权所有人身份联名发表公开信,抗议百度文库向网民提供免费文档作品的下载行为。提出以下四点要求:百度文库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百度文库必须立即停止侵权;百度文库立即停止向爱国者百看电子书提供内容;百度文库应建立“先审核,后发布”的运营模式3月16日,有媒体刊登百度就此事的回应,“从文库诞生日起就郑重承诺,如果作家及版权方发现文库用户在上传内容时有侵权问题,只要通过文库投诉中心反馈情况,百度会在48小时以内迅速核实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期间双方进行了一次谈判,但最终因一方未看到另一方的诚意,未能进行调解。3月26日,韩寒发表博客《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您现在是中国排名第一的企业家,作为企业家的表率,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同日,百度发表“三点声明”,承诺3日内删除侵权文档、对伤害作家感情表示歉意。3月28日,百度CEO李彦宏首度就风波表态:“我在公司内部的态度很明确,如果管不好,就关掉百度文库。”3月30日,百度文库推出“版权合作平台”,同日,沈浩波在微博刊出《树欲静而风不止》,质疑其“保护费模式”,并表示“将维权进行到底”。 事件分析:百度文库事件本来只是众多网络侵权事件之一,却应为牵扯到多方利益的博弈而变得层起跌宕。百度文库作为免费分享平台,依靠网友自由上传文档,迅速积累了海量的文档。这些文档为文库赢得大量用户的同时,由于缺乏对文档的识别,再加上网络管理缺乏必要的规范及约束力导致盗版传播,是出版业与作家的权益受到重大损失;并且文库的免费模式对同行业形成了巨大冲击!百度、同行业对手、作家和出版业还有网民的利益博弈使这一事件错综复杂。 但百度大规模侵权的事实不容置疑。百度解决此事的方法也很有特色——用技术解决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