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
内容提要: 绑架,俗称绑票,通常意义上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
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绑架罪在外国刑法中又称据人勒赎罪。1997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绑架罪做出了规定。刑法对本
罪规定比较简单, 这样在理论和实践上产生一些分歧和存在一些模糊
认识, 给实际运用带来诸多不便,而且由于新刑法对绑架罪罪状的规
定较为原则抽象,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绑架罪时,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
认识不尽一致,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疑点,对发案率较高的第一
种类型绑架罪的构成与立法完善进行具体探讨。
关键词: 概念”构成 立法完善
-、绑架罪的概念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人迫或者其他
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及新刑法的规定看, 大致可将其犯行
为分成三种类型; 其一是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行为;
其二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行为; 其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
和盗遇幼儿的绑架行为。第一种类型行为发案率较高,严重侵犯了公民
的人身及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极大,而绑架罪后两种类型的发案率
则相对较低。由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来看绑架罪的认定;
(一) 犯罪客体
绑架罪《第一种类型)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他人的人身权
利,同时又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其中,他人的人身权利是绑架罪侵
犯的主要客体, 他人的财产权利则是绑架罪侵犯的次要客体。理由是,
第一,虽然第一种类型绑架罪的手段行为是绑架,目的行为是勒索财
物, 但并非任何犯罪的性质都由目的行为决定, 即并非目的行为所侵
犯的社会关系都是主要客体,当手段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时,应肯定手
段行为对犯罪性质的决定作用。在绑架罪中, 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
麻醉等手段绑架他人,有时还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伤亡的结果,相对
于勤索钱财的后果而言,显然绑架罪手段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第
二, 在事实上,由于被害人及其亲属报案与公安机关的及时侦破,绑
架罪行为人勒索钱财的目的往往难以得逢,但在破案前被害人人身权
利一般已遭受严重侵犯。即在多数绑架案中, 被害人人身权利已实际
唱受侵犯,而其财产权利则处于可能章受侵害的状态。两相权衡,自
应以被害人人身权利作为打击绑架罪时主要考虑保护的社会关系。 第
三,新刑法已将绑架罪归于侵犯人身权利罪一章,表明立法者旨在主
要保护绑架罪所侵犯的人身关系。当然,强调主要客体的决定作用,
并非贬低次要客体的意义。事实上,如果行为人行为不同时实际侵犯
或可能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则其行为就不能成立绑架
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罪。
认清了绑架罪的客体特征, 有利于司法人员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执
法观。在司法实务中处理绑架案时,要以保护被害人人身权利为主要
宗旨,准确认定绑架罪中的有关疑难问题。
(二)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
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
推、搜、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
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芒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
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
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
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
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动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
定胡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
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嘎人本人, 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
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
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
醉酒等致被害人麻癖、句睡、绒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
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动走被害人,
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
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搜、实施轻微的暴
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 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
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 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
诱等,则不能定该徘。
所谓“劫持” 是指将被害人动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动离原
地的方法已如前述, 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 如捆绑、禁闭、
监视、挟持、麻酬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
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有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
暴力、威胁。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
的行为。
实际犯罪中还有很多可供使用的方法,只要最终将被绑架人动
持,限制或剥夺了其人身自由,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使其不能
反抗或不敢反抗,无论使用何种手段都是绑架。
(三) 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 绑架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 16 周岁,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实施绑架
的行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不过《刑法》第 17 条 2 款
还规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第 239 条所规定的绑架罪,
其基本犯罪构成包括两种犯罪行为,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其犯罪法定加重情节也包括两种加重
犯罪结果,即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于此《刑
法》第 239 条规定在绑架中, 杀害被绑架人的, 不另行定故意杀人罪,
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