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制度
《1) 在生产现场进行检修、试验或安装工作时,为了能保证有安
全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发生事故,发电厂各分场及多
经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2)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主任、副主任,多经各分公司经理、
副经理及各工程处主任、副主任签发或由各分场主任、多经总公司经
理提出的各专业工程师,检修班组〔(厂、队) 班长、技术员签发本专
业、本班组〈厂、队) 所管辖设备系统的工作票。
《3) 工作许可人应由各分场运行主任、工程师、运行值长和各专
业运行正副班长担任。
《4)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经厂安监处安全培训考试合
格,总工程师批准后的文件形式书面公布人员名单报厂部备案,各分
场、多经总公司、值长等有关部门发给副本备查。
《5) 工作票签发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 熟亚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
2)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
3) 掌握人员安全技术条件。
4) 了解检修工艺。
《6) 工作票签发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1)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 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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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常到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