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程序
1、参保范围: 中央、省属驻铅企事业单位,全县城镇所
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私营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所属单
位及退休人员除外 ) 均为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和对
象。
2、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向县
医疗保险局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医疗保险职工名册和缴
费工资。
3、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县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60%,按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
算,超过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县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300%缴费。 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4、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
同负担。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
工(含退休人员 ) 工资总额的 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
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5、特殊慢性病申报、审批: 患慢性肾功能衰竭 (尿毒症)
及肾移植抗排拆治疗等九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个
人帐户用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60%。年度内门诊医疗费发
票限额按不同病种从 2000 元至 5000 元不等。 特殊慢性病须
由定点医院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诊断证明,并由医
务科长、院领导审核签宇,医院盖章,用人单位将疾病证明
和相关病历资料统一送到上县医保局审核登记。由县城镇职基
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委员会每半年对申报特殊慢性病人
员的材料进行研究认定,被确定者,经公示后,由县医保局
发给慢性病就诊证,慢性病患者也可和赁定点医院医师开出的
处方到定点药店购药。 门诊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纳
入本人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累计数
6、转诊、转院: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需转往县内其他定
点住院医院治疗的,由经治医师填写《县内转诊审批表》,
赁转诊表办理转院手续,无《县内转诊审批表》不予办理记
帐或现金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如因定点医院技术设备等条件
限制需转县外诊治的,应先由定点医院组织院内或院外会
诊,经医院医务科审核,院领导批准,县医保局同意后办理
转院手续。
7、医疗费用审核、支付: 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住院医院
治疗,医疗费用实行记帐制,即患者只需支付应由本人负担
的医疗费,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在定点医院记帐,由
县医保局和定点医院结算。 经批准转往县外住院的医疗费
用,赁医疗费用发票、费用结算清单、出院小结、转院审批
表、医疗保险证、卡,于每月十五至二十五日到县医保局办
理审核报销手续。
二、 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