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办事指南
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程序
1、参保范围: 中央、省属驻铅企事业单位,全县城镇所
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私营企业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所属单
位及退休人员除外 ) 均为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和对
象。
2、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社会
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向县
医疗保险局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申报医疗保险职工名册和缴
费工资。
3、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县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 60%,按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
算,超过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县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的 300%缴费。 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4、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
同负担。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上年度职
工(含退休人员 ) 工资总额的 6%缴纳。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
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2%,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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