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保证社会工作者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所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制度。安徽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主管部门。安徽省民政厅委托安徽省社会工作(者)协会承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经过登记后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方可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未经登记的职业水平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条 首次登记程序。申请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到安徽省社会工作(者)协会申请登记。安徽省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据所通过的职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履行社会工作职业操守;
(四)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五)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申请再登记(程序同第七条)的社会工作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条 安徽省社会工作(者)协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