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加强对社会工作者的服务和管理,保证社会工作者依法开展工作,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所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制度。安徽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的主管部门。安徽省民政厅委托安徽省社会工作(者)协会承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经过登记后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方可以社会工作者的身份从事社会工作。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后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未经登记的职业水平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