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须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局相关文件精神,现将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汇算清缴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凡在 2011 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 ,或在 2011 年度中
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国税发 (2009) 妈号) 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 2012年 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011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汇缴程序:
工 .准备阶段。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
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网址: wwwtaxshgovcn) "办税服务-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