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
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20世纪90年代西方兴起的法与金融学理论认为:各国金融发展的差距关键就在于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金融立法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一种制度现象,更是重要的文化事件,有待深入研究。迄今为,学界涉及北洋政府时期金融立法方面的成果极为少见,仅在部分相关经济立法或某些涉及中国近代金融监管体制、银行监管制度、中央银行制度的论著中有所论及。故笔者依据大量档案史料及相关文献,对北洋政府时期的货币、银行、证券、保险等各方面的立法情况进行系统梳理,以期对该时期金融立法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作探讨,尚祈方家教正。
一、货币立法
北洋政府时期的货币制度依然是清末币制的延续,银两并没有退出流通界。当时的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银角、铜元、外国银行钞票、中交两行钞票、政府纸币与变相钞票、华资商业银行钞票、地方银行钞票等,并且还有许多小品种,该时期货币发行与流通极其紊乱,较清末有过之而无不及。货币种类繁多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许多货币具有区域局限性,而不能在全国通用,对社会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比如:在流通领域,由于银两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