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计税规定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转让房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是否包括取得时候发生的税费、合理费用)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20%。
1.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并且填写相应的申报表。
2.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见文件)规定执行。
3.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4.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对不采取核定征税的,其装修费按合法有效发票据实扣除,同时不得超过以下扣除比例,即: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