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录用制度
第三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六章岗位要求
第七章考核制度
第八章职业规范
第九章财产管理制度
第十章保密制度
第十一章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二章奖惩制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升企业效益,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制定本公司员工手册。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内的试用人员,因特殊业务需求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外单位借调给我公司合作项目人员、临时人员及顾问等,不适用本员工手册。
第二章录用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实行招聘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1-6 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
第四条新录用员工于报到之日应向公司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等复印件和最后工作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体检合格证明,并填写完整的《员工登记表》。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体检不合格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不胜任工作的;
5、无法在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义务连续或累计时间超过 5 天及以上的(因工受伤除外); 6、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达到严重违纪行为标准的;7、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入职到岗达 3 天的;
第三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六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工作制,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
作息时间:每周工作5天。
20:30——5:00
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七条公司安排员工在周六、周日休息,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第八条加班
(一) 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妥善安排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应予同意。
(二) 加班由公司统一安排或由员工事先向公司书面申请(填写《加班审批单》),按审批权限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没有必要或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不得利用加班时间完成。
第九条员工应按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无故请假、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于上班时间因公务需要外出时应按审批权限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条考勤
1、员工上、下班(10分钟以内为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二次,罚款20元,月累计三次以及以上情节严重者,降职或按自动离职处理。2、无故不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分为以下八种情况:
(一)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经批准后执行的假期。
(二)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给予的医疗期,从员工病假(病休)时间开始累计计入医疗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
(三)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度休假施行员工本人预报申请,并由公司根据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如确因工资需要不能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公司将按照国家及XX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3、年休假可跨年度使用,可集中休息也可分段休息,员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来抵补病假、事假;
(四)探亲假
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每年一次、每次三十天的探亲假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其中未婚员工每年一次、每次二十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每次二十天。
(五)婚假
员工凭结婚证书给予婚假 3 天,符合初婚、晚婚条件的(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增加奖励假 7 天。
(六)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 5 天。员工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 3 天。
(七)产假
1、正常产假:女员工怀孕 28 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为 90 天,其中包括产前假 15 天。 2、符合晚育条件的(指已婚妇女年满24 周岁初育),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凭女方单位出具的女方未享受的证明由男方享受。
3、难产的(指剖腹产等)增加产假 15 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5、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产假可再增加二至三个月,但全部产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其独生子女奖励费减发三年。
6、女员工妊娠不满 12 周(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12 周以上 16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30 天;16 周以上 2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7、怀孕女员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八)公假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参加国家统一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给子女开家长会、门诊看病、搬家、婚检、结婚登记、煤暖气电力改造检修等情况的,公司酌情给予半天以上公假。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均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审批权限经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员工请病假一次在三天(含)以上的,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卡及病假证明,无有效证明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1)员工不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2)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勤的; (3)以谎报、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 (4)超假未归的; (5)在请假期间为其它单位工作或提供有偿劳动的;(6)其它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请假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试用期规定
1、公司对新录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1-6 个月的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及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对特殊人才,经总经理提议可免试用期。
2、各用人部室应在试用期满前十天对该试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对业绩突出的,经总经理批准可提前转正。
3、对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应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就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将与之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就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2、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3、当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变更其劳动岗位及相应的劳动报酬,员工应予以服从公司安排: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以书面开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2)本人操作业务应收帐款未清理完毕;
(3)欠公司款项尚未清偿完毕; (4)作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而诉讼或仲裁尚未结案;(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实际经济损失达3千元(含)以上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致使该员工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
(5)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当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如有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1、由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规定支付。
2、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的金额为服务期尚示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员工违反公司财产管理规定,按公司惩处制度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3、公司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如果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该规定的,员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5、员工违反公司职业规范制度、财产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6、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未提前 30 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还应当按下列实际经济损失向公司支付赔偿金:
(1)公司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其支付的各项长期或短期业务培训费用; (3)因公司交予的任务被迫中断导致业务流失或客户索赔等情况的发生,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4)本人所操作的业务不能收回应收帐款的,应按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5)给公司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第五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工资分配实行年薪制与超额累进奖励制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将责任、贡献、效益与风险有机结合
。
第二十六条年薪由基薪收入和业绩提成收入两部分组成,基薪收入由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补贴组成,按月发放,重点体现保障功能;业绩提成收入的发放实行“三挂钩”原则,即:与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挂钩, 与公司下达各部的经营目标、工作任务挂钩,与员工个人工作业绩挂钩,先考核后发放,重点体现激励功能。
第二十七条超额累进奖励部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合同兑现。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2、冬季取暖费报销;
3、员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4住房补贴;5电话费补贴;6交通补贴
。
第二十九条员工病假期间工资支付
1、员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2、员工非因工负伤、患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工资、福利待遇如下:员工当月累计休病伤假三天及以下的,工资、福利照发;三天以上的,其岗位工资和业绩提成收入按实际缺勤天数、根据工龄长短确定的比例予以扣发。
第三十条员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风险收入等均按实际缺勤天数全额扣除。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及公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照发。
第三十二条女员工产假期间按XX市生育保险规定中标准由社保基金发放生育津贴,外地女员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也比照此标准由公司发放生育津贴。
第三十三条员工旷工期间停发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当月累计旷工达五天者全额扣发当月的收入。
第六章岗位要求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实行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制,推行逐级聘任的管理体制。
1、公司副总经理、总经济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任免;
3、部门经理、副经理和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均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提名,总经理任免; 4、部门副经理以下人员由部门经理商主管副总经理后提名,由总经理任免。
第三十五条被聘人员聘任期满自动解除职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任期内解聘: 1、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2、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任期内解聘的,按人员管理权限分级提出解聘意见,与人事部协商后,由人事部提出书面报告,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聘任待遇受聘人员从受聘之日起的下个月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被解聘的,从被解聘之日起下个月开始享受新分配岗位的待遇。
第七章考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员工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三十九条平时考核
各级主管对下属员工应就其品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做严格公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 1、考核的目的:对员工进行全面、合理的评价,正确了解员工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及岗位适应性,并以此作为奖惩依据,逐步形成优存劣汰机制,促进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沟通和了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考核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助理(含)以下人员,高管人员由董事会另行考核。
3、考核时间:每年的年底至下一年年初进行。
4、考核办法和程序:年度考核由公司成立专门考核领导小组,按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员工进行全面的考核,一律采取打分的形式,并按被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