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注, 倾向于保护公司)
围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公司)
地址:
上监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四方在任职期间及
离职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和其它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帮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双方确认,甲方应承担保窗义务的乙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技术秘密:技术方案、工各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
软件程序、数据库、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等
《二) 经营秘密, 客户资料、市场策略、投标方案及报价、市场情报等市场信息,供应
商各道、采购价格信息,不公开的财务信息;人力资源材料、组织架构等管理信息。
《三) 四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乙方在甲方聘用期内利用甲方资源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艇密等及
本条第〔一) 《二)、(三) 条所指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
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
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它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四
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 注册、登记
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三条 四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
件、技术秘密或者其它商业秘密信息,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间乙方
申明。 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
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围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
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
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途径解次。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规章、
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 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说司、 诚实的态度,
采取任何必要、 合理的措施, 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
方但己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它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五条 除了懂行职务的震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
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
得知秋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风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
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克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六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
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
的保密义务和不撞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转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二年后对应日,
第七条 甲方承湛,其在乙方任职期间,不得服务于且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
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
章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和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
上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厂带、役益、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
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着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四方自各的, 则视为四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
无条件转让给乙方。
第九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
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 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
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误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 并把原才体上的秘密信
息消除。此种情况四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申方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同意章守下列竞业禁止规定:
(一) 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兼职甚至任职。
《二) 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乙方竞争。
(三) 离职之前不得抢夺乙方客户
《四) 不得引诱其他雇员离职。
里方同意,如上述行为涉及其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