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亟待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管理立法摘要国际上对试验性医疗行为往往都是由医疗机构下设的医学伦理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实施或终止的而在我国却是一个立法空白笔者仅希望通过本文为我国关于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做些探索关键词医疗机构试验性医疗行为医学伦理委员会立法医疗法律行为可简单概括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活动但是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民众生活观念的变化上述传统定义已不能适应医学的发展和对患者保护的需要目前在各大型医院常常会使用危险与疗效均属未知或国内首次使用的新药物或新技术实施这种医疗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医学进步而诊疗的目的居于次要地位所以被称之为试验性医疗行为或人体试验一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立宗旨和原则医疗伦理委员会旨在妥善实施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应主要适用于从事试验性医疗行为的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国家应支持医疗机构的医学科研工作鼓励试验性医疗行为在三级医院的实施二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审批与登记一医学伦理委员会的设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