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补贴范围和期限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离退休不足五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年龄。
对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创业后,已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失业城镇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转伍军人)
补贴项目和标准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伟缴费基数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失业保险补贴1%,医疗保险补贴3%。
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本人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的60%予以补贴。
补贴办法和程序
定期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及自主创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季度终了后10天内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分别补贴对象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同级就业服务机构。首次申报社保补贴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收集或提供以下材料:
街道(汇总)申请社会补贴的报告(内容包括不同形式就业人数、参保情况、个人缴费情况、补贴金额等);
经街道审核的(个人)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
补贴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补贴对象《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个人缴费凭据复印件(原件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