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一、社会保险费可以补缴吗?
参保单位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分户、并户或职工因办理招用手续、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二、社会保险费补缴几项险种?
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
育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按什么标准补缴?
参保人员以补缴年度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补缴期间我市规定
使用的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缴纳利息。单位新招用职工补缴当年社会
保险费的,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年度缴费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
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 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为
基数: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 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
为基数;工资无法确定的补缴年度,以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
为补缴基数。
四、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早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外资企业招用的合同制职工,应自办理招工之月〈开
始发放工资之月) 起补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