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一、社会保险费可以补缴吗?
参保单位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分户、并户或职工因办理招用手续、社会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滞后等原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二、社会保险费补缴几项险种?
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生
育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按什么标准补缴?
参保人员以补缴年度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补缴期间我市规定
使用的各项保险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缴纳利息。单位新招用职工补缴当年社会
保险费的,以职工第一个月的工资为当年度缴费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
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 60%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为
基数:高于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 以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00%
为基数;工资无法确定的补缴年度,以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
为补缴基数。
四、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早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1、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及外资企业招用的合同制职工,应自办理招工之月〈开
始发放工资之月) 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2、私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早时间为 1994年10月。
3、其他类型参保单位最早可自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之时补缴社会保险费。
4、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的,距其上次缴费的中断时间不超过 3 个月〈不含续保
当月) 的可以补缴。
5、因改制等原因造成参保单位性质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的,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参保人员的补缴时间。
,
五、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补缴社会保险费需提供《就业登记花名册》 以及补缴起、止月份〈补缴跨年度的
每年度还需提供任意两个月) 本人发放工资的会计任证。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
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补缴事项的,需提供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缴社会保险费到哪里申报?
参保单位给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需携带补缴社会保险费材料,其中市内四区参
保人员补缴起、止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补缴审核通
过的,参保单位持补缴申请表到参保所属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 其他情
况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申报审核手续。
七、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是否可以办理一
次性补缴?
具有本市户籍满 10 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男性 60 周岁、女
工人 50 周岁、女干部 55 周岁)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不满 15 年
的,可申请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延长缴费至满 65 周岁时基本养老保
险缴费年限仍不满 15 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后办理退休手续。
八、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限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4年的是否可以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男性 60 周岁、女工人 50 周岁、女干部 55
周岁)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满 15 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 4 年
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九、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男性不满 25 年
女性不满 20 年的,是否可以补缴?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办理退休 〈职) 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男
性不满 25 年、女性不满 20 年的,可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
保险差额年限补缴办法: 参保人员退休〈职) 时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差
2
额年限的月数X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1%〈即墨等五市目前使用缴费比例为 9%) 。参保
人员不补缴的,符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
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十、参保单位通过 “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人员新增时,可否为其办
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 最长可以补缴多长时间?
答: 参保单位在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服务
大厅”办理增加人员业务。若新增职工需同时进行社会保险费补缴,可在办理增人业
务次日办理补缴业务,但最长补缴时间为 3 个月,若超过 3 个月需到社保经办机构柜
台办理。
十一、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已离开单位,还能补缴社会保
险费吗?
已离职职工原在职时,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原单位提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