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 (1) 正常退休。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2009 年之后扩面的女职工年满 55 周
岁. (2 ) 特殊工种退休。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工种累计满 10 年,井下、高低温工
种累计满 9 年,其他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 8 年,男年满 55 周
岁,女年满 45 周岁。( 3 ) 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
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背失劳动能力,男
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
2、企业职工死亡后,死亡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 ) 死亡后,不管职务级
别,丧其补助费统一为每人 1000 元,使用结余归死者家属。
企业职工 (含离退休人员 )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凡有直系
亲属的,均发给相当于 10 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
性救济费; 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再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
从2009 年12 月1 日起执行的具体标准为: 按企业所在地不
同,每人每月 360 元、320 元、280 元不等,我县目前执行的
标准为每人每月 280 元。 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
补助提高 20%; 遗属为弧寒者,补助提高 10%; 二者兼有的,
提高 30%。
3、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是否必须为职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
须履行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自愿达成不缴纳社保费
用的协议,该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
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4、企业职工退休时的出生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
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
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加强对居
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
5、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比例及待
遇领取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
费基数为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按所在市人
民政府的有关过渡政策执行。其缴费比例统一为 20%,其中
8%计入个人帐户-
上述人员在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时,累计缴
费年限满 15 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 10
年不满 15 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缴费,直至缴费满 15
年,按其实际年龄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缴费全部本息可由其法
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