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诉企业“乘人之危”签订、修改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
企业应当积极应诉,并提前准备好自证清白的各种相关证据资料。
企业“乘人之危”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劳动者的急迫需要或者是危难处境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明知对方经济异常紧张,故意压低工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这种情形很少发生。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70条。
例:
卓某某于1991年进入某厂工作,1992年8月25日卓某某与某厂订立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某厂改制为上海某公司。1998年12月15日,卓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愈后正常工作至2004年11月,2004年12月起待岗在家,每月领取生活费人民币600元,2005年2月起生活费调整为850元。
2007年3月31日,卓某某与上海某公司就“企业内部托养”事宜订立协议书。协议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