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乘人之危”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答:
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
员工“乘人之危”是指员工乘用人单位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与其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此举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
例:
陈某于2007年7月与一家金饰品生产厂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该厂从事销售工作。2008年7月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厂方由于经营困难,资金短缺,决定裁减人员,对合同期满人员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于是通知陈某,因销售人员富余,准备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陈某当即坚决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声称,如果厂方执意要求终止合同,他将通知购货单位取消其经手的即将签订的100万元的购销合同。此时该厂正处于资金紧缺时期。迫于无奈,只好与之续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事后,该金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