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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胁迫”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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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我爱你没关系我接受 上传于:2024-06-19
问:员工“胁迫”签订、修改劳动合同的事实,企业如何证明? 答: 企业平时要做好保存、整理、分析证据的工作,为将来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做好准备。 所谓员工胁迫,是员工向用人单位表示施加危害,如对用人单位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意愿而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如果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公司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第26条第1项、第28条、第39条第5项、第46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例: 马某于2006年被某外贸公司聘用,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8,000元。2009年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通知其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将终止劳动合同。马某收到通知后即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续订的要求,并称如果公司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其将通知手头的客户取消即将签订的150万元的买卖合同。公司无奈,与马某续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后,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某外贸公司的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这样一个法律重点: 企业因受员工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本案中,马某为达到续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以取消即将签订的买卖合同为要挟,迫使对方与其续订劳动合同。马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与企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续订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应属无效合同。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企业的主张。 操作提示: 1)企业因受员工胁迫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胁迫的能力消失之后,请求确认无效。 2)无效的法律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或者人民法院来确认,特别是企业和员工就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发生争议的时候。 3)按照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对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争议,首先要经过劳动争议机构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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