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劳动合同
人订立前的知情权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
用劳动者时, 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 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劳动合同的文本与文字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 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
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
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
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劳动合同一
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
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
同成立。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
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 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
条件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4)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
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5)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
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
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
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
个月。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
动合同期限。
(7)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
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
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
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
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8)商业秘密保护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单独签订
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
容自行失效。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
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
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