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答:企业应当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现在用人单位都比较注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对于员工出于各种目的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处理。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危害极大。所以,企业一旦用工,一定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严格遵循先签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原则,不签合同一律不予录用。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
例:
2007年1月徐某到某杂志社从事记者工作,某杂志社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3月15日徐某向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22,825元(2,075元/月×11个月×1倍)。后案件起诉到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