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企业怎么办?
答:企业应当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法律的严格约束下,现在用人单位都比较注意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务中,有的企业对于员工出于各种目的而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知如何处理。
不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危害极大。所以,企业一旦用工,一定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严格遵循先签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原则,不签合同一律不予录用。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6条。
例:
2007年1月徐某到某杂志社从事记者工作,某杂志社未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3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3月15日徐某向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1年7月9日乌鲁木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22,825元(2,075元/月×11个月×1倍)。后案件起诉到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徐某在某杂志社工作期间,杂志社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确认徐某2007年1月至2009年3月25日在杂志社工作、工资标准为2,075元/月,故某杂志社关于徐某不在其单位工作、工资标准为1 300元/月的诉称应不予采信,其要求不予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新疆某杂志社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尚未支付部分22,825元 (2,075元/月×11个月×1倍)。
上诉人某杂志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我单位与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徐某不愿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是我单位不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由我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错误。徐某的工资标准应当以我单位和其他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300/月元为准。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某杂志社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不采信其所称是徐某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观点,判决其应当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未支付的部分工资。
解:本案的法律要点是: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
用人单位认为未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原因,应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案中,某杂志社主张其未与劳动者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