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不认为是工伤,怎么办?
答:
企业不认为是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在社会保险部门受理后进行工伤认定的核实和调查过程中,由企业承担举证责任;企业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
3.《工伤认定办法》第17条。
例:
2006年3月,程某与某医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药品销售员,负责公司在本市某片区的药品销售工作。
2006年8月23日,程某完成当天的销售,收回数千元销售款后,乘供货厂方的车辆回家,途中与另一车相撞,程某因此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医药公司认为程某并没有在工作中受伤,因此不属于工伤。
2007年9月16日,程某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11月2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程某为工伤。医药公司不服,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医药公司仍然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医药公司认为程某不属于工伤,应该依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程某发生交通事故与工作无关,但医药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而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正在其下班的行车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医药公司诉讼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程某作为医药公司片区销售员,在完成当天销售工作后,携带销售款返回,属于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也在合理的行车路线范围之内,因此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