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保工作人员故意拖延工伤认定,怎么办?
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意拖延,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拒不履行其工伤认定的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要求判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参考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3款,第2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5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
3.《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
例:
2000年3月,王某与南京一家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位是公司行列机制瓶操作岗(岗位职业危害因素为噪音、油烟等)。工作期间,公司每年都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电测听力检查),但从未将检查结果和医生的处理意见等告知职工。
2009年1月,王某因不满公司薪酬制度改革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自2009年2月1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辞职后便到市职业病防治所进行检查和住院治疗。2009年8月15日,被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鉴定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
2009年9月17日,王某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要求其补正两项材料:1、玻璃制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确诊职业病时(2009年8月15日)与玻璃制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王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说明,自己已于2009年2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法提供第二项材料。此后,桂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直没有作出是否受理以及是否构成工伤的认定决定和结论。
2010年1月8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王某患职业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结论。
2010年1月1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王某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