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合同不清楚、有遗漏,怎么办?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条款不明时,按照以下原则顺序处理:
第一,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第二,协商不成的,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三,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值得注意的是,协商不成且没有集体合同的情形下,劳动报酬和其他问题的处理方法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无法重新协商达成一至,且没有集体合同可以适用,则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即企业需要按照相同或相近岗位的报酬水平付酬,而在劳动条件等其他问题上,则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11条;
2.《劳动合同法》第18条。
例:
刘某为浙江绍兴某某公司员工。2008年7月中旬,刘某进入某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9日早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并由肇事方赔偿刘某2,900元。此后,刘某未再上班。另认定,某某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0年7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被仲裁机构受理。刘某遂诉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被告(某某公司)主张是2010年6月8日,由于其未提供职工名册等证据证明用工的起始时间,原审法院采信原告(刘某)的主张,即为2008年7月中旬。据此,原审法院确认双方于2008年7月中旬起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6月19日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未再上班。
原、被告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建立劳动关系,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原告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据此,被告应支付原告2008年8月中旬起至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原、被告均未能证明原告的工资收入标准。在此情形下,视为双方对原告的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年度绍兴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执行,2007年绍兴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9,956元/年,其双倍工资差额为27,460元。
关于原告要求补缴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为原告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现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具体补缴险种、金额、补缴期限应依社保机构认定。
原审判决:一、A单位应支付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