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估价师复习时发现以往一些朋友整理归纳的一些重点时间,根据新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所调整,红色字为调整部分: 5日 1、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估价结果10日内,申请复核; 2、 原估价机构收到复核申请10日内答复; 7日 1、 拆迁估价:估价机构应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公示7日(新文件没有定天数),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估价,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估价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起10日内给予答复,结果改变的,重新出具报告,未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另行委托的,受托机构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仍有异议,自收到复核结果或另行委托估价报告10日内,向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估价专家委员会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