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监理活动提高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设监理定义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工程移民安置监理工程移民安置监理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四条强制监理范围水利工程建设依法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在万元以上含万元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项目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