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一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流程二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设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第三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下的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含以下的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第四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第五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管理部规划设计部和成本合同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第六条设计变更应将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变更数量图纸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