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了提高公司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加强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公司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都应遵守本制度。
三、公司各部门、科室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和安全宣传活动,教育所属人员带头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制度,协助安技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条 安全教育
一、驾驶员每月必须参加安全学习一次。全年累计3次不参加学习者,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驾驶员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事后一周内,自动到安技部补课,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每次罚款30元。
三、凡违章肇事驾驶员,由安技部组织学习教育或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轮训。被通知轮训学习的驾驶员,不得借故拒绝参加接受教育。
四、车辆经营业主,每月参加安全学习一次,按车辆年审日期组织学习,按驾驶员学习考核办法考勤,无故缺课的按本办法第十条处罚。
第三条 证照管理
一、驾驶公司所属各类车辆的驾驶员,必须经安技部审查批准,办理内部准驾证,方准驾驶公司车辆。无公司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视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罚款50—200元。
二、驾驶公司客运车辆的机动车驾驶员,须按《xxx有限公司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交纳安全信誉保证金。发生重特大事故没收其保证金,并由当事人补交不足部分。无重特大事故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三、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书、准驾证和机动车号牌遗失等需补办,由当事人向安全部门申报,经审核属实后出具补办申请,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
第四条 驾驶员应遵章守纪,讲究职业道德,具备过硬驾驶技术。
一、驾驶长途班车(1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内)的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20万公里以上或安全行车3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驾驶短线班车(运距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车驾驶员,须有安全行车20万公里或安全行车2年以上的驾驶经历;日运距在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二、 公司对公私营运车辆及驾驶员实行统一安全管理。
凡是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办理内部准驾证,并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方准予驾驶我司营运车辆,否则不允许驾车。责任经营者聘请的驾驶员,必须向车队送交书面申请,经车队通过驾驶员资格和驾驶技能审查合格,再办理登记,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办理准驾证后方可开车。
三、 车队应按规定建立驾驶员安全档案,分为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和行车事故档案,对重大事故应建专门案卷,以利查阅。
四、 对责任经营者私聘的驾驶员未持有《准驾证》而驾驶我司属车辆发生事故的,其事故责任由肇事者负责,造成损失一律由责任经营者承担,公司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凡发生有损企业信誉的事故,公司将按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给予处罚。原已交信誉保证金而受过处罚的,要补交。信誉保证金由财务部门专项存储,对不续办《准驾证》者,无损害企业安全信誉的退给所缴金额或余额。
六、各级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有权对驾驶我司车辆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凡查实有违章行为和未持我司《准驾证》驾驶我司营运车辆的,由车队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惩处。
第五条 驾驶员行车规定
驾驶员在行驶中除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行车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待驾驶证、行驶证、客运准驾证和公司安技部制发的内部准驾证,证件不齐或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
二、严禁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或由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渡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超速行驶;严禁下坡空档熄火滑行;不准直流供油;严禁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资格或不符合跟车实习的人以及外单位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资格不相符合的车辆;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符合规定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不准人货混装;不准驾驶装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准私自聘请不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驾驶车辆
五、车门未关好不准行车,车未停稳不准开车门下客,防止车门、车顶伤人及其它意外事故发生。
六、驾驶车辆时须做到遵章守纪、礼貌行车,中速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靠右行和随时准备停车;起步做到一看车辆周围上下有无障碍,二看仪表是否正常,三看有无车辆超车、会车;会车时做到先让、先慢和先停;超车时做到不强行超车,让车时不能让道不让速;停车做到选好地点,挂好排挡,拉好手刹,塞好三角木;行车中做到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驻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繁华路段慢;行车中还须做好掌握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掌握道路及装载情况,掌握气候及地区变化,掌握各种车辆动态,掌握行人、儿童及牲畜活动的特点。
七、雨雾天能见度不足30公尺,车辆不得载客驶出车站,能见度达到30公尺以上时,必须指定一名观察员坐在右前排位置协助驾驶员观察路况,慢速行驶。途中遇浓雾时,必须就地停车,不得冒雾行驶。通过泥泞路段时,要严格控制车速,遇危险路段,应停车察看路况,待确认安全后,方能通过,不准盲目冒险行驶。
八、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不准载客加油。
九、驾驶员在开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必须做好安全例保工作,经常保持车容整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规定,按期进行保养,使车辆长期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十、驾驶员须严格遵章守纪,自觉服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和指挥;遵守运政法规,服从运政管理和公司调度管理,车辆加班或包车外出,必须经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不准私自加班。改变营运线路。
十一、驾驶员应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自觉安排好休息时间,保证足够的休息,以较好的精力投入驾驶工作,严禁疲劳驾车。
十二、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向交警部门和公司报案,听候处理,不得伪造或开车逃逸现场。
十三、肇事驾驶员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教训,写出深刻检查,依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处理。
第六条 违章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0元罚款,扣车学习一星期,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
1、 无证开车或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2、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3、 酒后开车;
4、 人工自流供油;
5、 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6、 发生宰客、甩客的;
7、 未经公司进行资格审查,无公司内部准驾证开车肇事的;
8、 发生交通事故被吊销执照,又在其他地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购买驾驶证驾驶客车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