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常识
医疗保险常识 2016-03-26 浏览:分享人: 于磊元手机版
一、承德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 3 日内持医
疗保险证到住院收费处扫描条形码,扫码后医疗保险证交由
住院科室保管, 住院期间患者不得私自离院,以免发生意外。
住院超过 3 日未扫码的参保患者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待遇,住院费用自费结算。
二、因意外伤害、外伤入院的患者住院 3 日内到承德市
医保中心进行外伤认定,认定后持意外伤害告知书、医疗保
险证到我院医疗保险办公室 (门诊四楼) 办理相关手续,方可
到住院收费处扫码,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因意外伤
害、外伤二次入院的患者,持第一次认定书底联到我院医疗
保险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到住院收费处扫码,享受城
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因意外伤害、外伤第三次入院的患者
请重新到承德市医保中心进行外伤认定。
三、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
由参保人员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
分担。
1. 起付标准:城镇居民 800 元,学生 400 元;跨年度住
院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计入出院年度统筹基
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并按出院日所在年度标准结算。
2. 床位费支付标准; 每日 20 元按比例报销,参保人员
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 高于支付
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3.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甲类(药
品、诊疗项目、检查) 报销比例为 50%; 乙类(药品、诊疗项目、
检查)个人先负担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