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劳动合同
甲方(用工方): 乙方方(劳务方):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身 份 证: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因公司生产、工作需要,招用 员工(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 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他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月工资 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工资、医疗费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
工人相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间长短、伤残程度付给乙方3个月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
疗待遇,并按下列情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
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
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3.乙方在合同期间死亡,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相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教育。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发现乙方不符合《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的招用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4)违反操作规程或用工单位规定,损坏设备、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