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处方管理一般规定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写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在一张处方上,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