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一、医师处方权,按《执业医师法》规定执行,无处方权的人
员,不得开处方。医师不得为本人开处方。
二、处方书写字这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
改处签名。
三、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不可写“成”) 、年、月、日,并分清
处方类别。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划
价,配方人签字,发药人签字等。
上述各项内容均应完整填写,处方书写一律采用横收形式。医师
应签全名,药剂人员复核时可签姓,单独值班发药时应签全名。
四、处方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复方制剂不需要写规格) 、
用法用量一律按规定书写。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等,应以药典
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布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须超过剂量
时,医师必须在剂量雳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五、处方中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
克、毫克、毫升、国际单位计算,片剂、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
支、瓶为单位、并必须注明含量。
六、麻醉药品、毒药、精神药品处方,要遵照《麻、毒、精神药
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有关管理麻醉药品规定办理。处方中此类药品一
律不得缩写或简写,其用量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准超限量使用。
麻醉药品处方要用红字专用处方,要写明简要病症及详细地址,发药
及复核者都要签全名。
七、凡需做皮试的青霉素类及其他药物,必须在处方上注明皮试
要求,皮试执行人员应写明皮试结果并签名,无皮试结果标记及无执
行者签名的处方,药房不得发药。其它如破伤风抗毒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