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规定执行。
四、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管理要求,财务部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报销及申报作如下统一要求:
1、2010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业务部门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经理、总经理进行审批(发票联上签字),报财务部挂账处理,暂不办理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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