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洽商管理制度
一、全部工程洽商实行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二、 各类洽商变更,一定要写清变更原因及相关内容。需用附图说明的一定要有附图,无变更原因的洽商为无效洽商。三、 工程洽商须经业主、承包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共同签字后生效。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五日内完成,有空缺未签者为无效洽商。四、 对洽商变更内容涉及到经济变更的,3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和概预算工程师共同签字生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专业工程师、概预算工程师和主管施工领导共同签字生效,10000元以上的须经公司协调会讨论通过;50000元以上的须报经公司讨论通过。五、 工程洽商变更签署后由资料员下发给监理、承包方实施,并转发概预算工程师一份,档案室存档。六、 涉及经济变更的洽商,承包方应在洽商签字同时做出增减概算,报送监理和业主认可,数额以最终审计数额为准。七、 各类工程洽商应在洽商内容发生前五天内签认,不得后补,凡后补者均为无效洽商。八、 对无效洽商,属于经济内容的不承认其经济变更,属于技术洽商的,重新整理后作为竣工资料。九、 本制度自2012年2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