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服务协议书
甲方(社会合作机构):
乙方(创业人员):
身份证号:
为帮助和促进我市户籍劳动力自主创业,进一步提高自主创业人员创业的成功率,甲方作为受市人力资源局委托的创业孵化服务社会合作机构,为乙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乙方自主创业的要求提供以下服务:
1、项目评估;2、项目选址;3、开业指导;4、协助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5、企业管理咨询;6、培训服务;7、融资服务。
(二)在为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建立服务档案。
(三)在乙方创业项目开业后,应进行跟踪管理,提供项目的后续指导服务。
(四)保守乙方的商业机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在创业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由于经营不当造成的亏损以及由此带来的债权、债务等经济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甲方对乙方不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服务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
(三)乙方在甲方提供孵化服务过程中,对甲方提供的《创业孵化服务记录表》予以确认并签名。
(四)如孵化成功,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照资料,配合甲方申领“创业孵化成功服务费”。
三、协议解除约定
(一)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时,本协议可以解除。
(二)在约定合约期内,乙方对甲方的服务满意率未达80%,任一方可解除本协议。
(三)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乙方故意欺瞒基本资料、过往被服务记录,致使甲方蒙受损失的;
2、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利用甲方进行宣传的;
3、乙方无故不履行本协议,或者有其他违反政策规定行为、并侵害到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