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助学金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用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12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6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包括学校资助和导师资助)
(一)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2014年9月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800元,168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2014年9月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18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设置方案如下:
类别
学科
2014年9月前
入学的博士生
2014年9月后
入学的博士生
学校资助
(元/年)
导师资助(元/年)
学校资助
(元/年)
导师资助
(元/年)
一类
理工科
4800
12000
6000
12000
数学、人文学科
16800
0
18000
0
二类
2400
14400
3600
14400
三类
0
16800
0
18000
四类
16800
0
18000
0
博士研究生导师须按时缴纳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的导师资助部分,未在规定时间将资助金额转入学校指定经费项目的将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指标。
类别说明:导师招收的第一个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其奖助学金类别定为“一类”,招收的第二个,其奖助学金类别定为“二类”,招收的第三个及第三个以后的博士研究生,其奖助学金类别定为“三类”,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担任博士指导教师招收第一届博士研究生时,可申请1个特别奖助学金名额,其奖助学金类别定为“四类”。
(二)硕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根据硕士研究生在学习、科研方面的表现每月发放“助研”津贴。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发放说明
第六条 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为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助学金办法的制定、助学金名单的审定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申请、审核等工作,工作组由学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辅导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