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学校助学金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承担,用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12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6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第五条 学校助学金(包括学校资助和导师资助)
(一)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2014年9月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