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住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及自愿原则,并经友好协商一致,双方兹订立本合同。
定义
披露方: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地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如甲方提供保密信息,则甲方为披露方,如乙方提供保密信息,则乙方为披露方。
接收方:接收到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一方。如甲方接收保密信息,则甲方为接收方,如乙方接收保密信息,则乙方为接收方。
保密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披露方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披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信息、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披露方拥有、占有或控制、对披露方具有商业价值或者效用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会议纪要、人员信息、技术知识、调查、报告、解释、预测、构思和规划、研讨、说明书、设计图、图表、范例、项目进度、网络结构、设备资料、价格资料、客户和供应商资料和信息、内部决策、商业信息,以及以任何方式反映出来的有关披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不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和资料。
该等保密信息除上述内容外,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与披露方的业务、事务、产品、客户、顾客或供应商有关的资料;
(2)披露方的客户或顾客提供的或与该客户或顾客有关的信息,并且其对该等信息负有明示或暗示的保密义务;
(3)技术信息;
(4)经营信息、策略、销售网络和渠道、营销计划;
(5)财务信息、状况、数据、凭证;
(6)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接收方可能接触或了解的披露方的关联公司的信息;
(7)本次合作的事实和细节;
(8)其它可能影响披露方运营效益,同业及相关行业竞争状况的信息。
披露方所提供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或未注明“保密”或“机密”的文件或资料,无论披露方是以口头方式还是以书面方式提供。
对第一条所称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同意并保证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接收方应对从披露方获取的所有保密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该等保密措施应与接收方对其拥有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相同。未经披露方同意,接收方不得将此类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接收方仅可为披露保密信息的目的,或为披露方的利益使用第一条所述保密信息。
接收方应确保仅向为披露方披露其保密信息之目的而需要知悉的接收方公司员工或其关联公司员工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保密信息。在向上述任一方披露之前,接收方应与该方确认保密义务,以要求该方按本协议的规定对披露的保密信息保密。
在完成相应的项目后,接收方应立即归还或以不可恢复方式销毁或删除自披露方取得的任何记载保密信息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材料,除非另有合同约定。
如果因接收方的披露而出现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使用,接收方应当尽一切合理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披露方报告。
接收方对下述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3.1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披露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3.2 非因本协议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3.3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
3.4 披露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3.5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3.6 接收方事先征得披露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4.1 双方均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及网络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双方均保证仅将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用于本次合作的范围内,并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妥善保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用户许可不得非法复制、使用、向他人兜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双方对相关信息采用专业加密存储与传输方式,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4.3 若任何一方或其员工违反本条款内容的,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违约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保密期限
5.1 接收方根据本协议对保密信息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自披露方提供之日起算,至该等信息已公开或经披露方许可公开为止。
第六条 保密信息的交还
6.1 披露方可于任何时间要求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及任何副本交还或销毁,并要求接收方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表示在作出交还及销毁后,不会故意直接或间接将任何保密信息或其副本保留在其占有或控制范围内。接收方须于接获上述要求后7日内履行任何该等要求。
6.2 对于接收方所接收的披露方客户信息,接收方应保证在本合作终止之日,将该等披露方用户
信息予以彻底删除并不得备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果接收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披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接收方的违约责任。
7.2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
7.3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因调查及处理侵害行为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8.1 双方在本协议文首列明的联系方式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双方同意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快递、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就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相对方。
8.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个工作日;(3)特快专递:以接收方签收之日或第三方快递公司系统显示送达或拒收之日起视为接收方收到该通知;(4)电子邮件:发件人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当日;(5)传真:以发件人传真机传送记录所显示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