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 10 年地区领养老金
2009.12.29 234206 米源: 新华网 中由 206 条 手机在新闻
核心提示: 国务院办公打昨日转发人保部、财政部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
接和暂行办法通知。通知称"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 10 年地区领养老金, 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
满 10 年,依次向前推至清 10 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都不满 10 年,则在户业所在
地办理手续。"
新华网北京 12 月 29 日报道 12 月 22 日,国务院第 9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
型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并决定于 2010 年 1 月1 日起实施。 近日新华网
记者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
记者:近几年,社会保险关系,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地区转移接续已成为一个社会
热点问题。 据我所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此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2009 年初还向
全社会公布了相关政策要点征求公众意见。现在,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实施了。您怎么认|
识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负责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历经20 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经丁盖了2.32
亿人。 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体后领取的基本
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 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路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
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特别是总规模已达 15 亿
人的进城农民工,许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个时段就业参保,而缴费年限不能昧计计算,使人们
在进入养老时利益受损其至无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
实现。这无用降低了这些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这也是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城市时选择退
保"的主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
出要“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国务院要求在 2009 年“制定出台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落实觉中央、国务院事民政策的体现,是一件
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我们可以从 3 个方面来认识它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一是
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符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暂行办法》 规定,劳动者路省流
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三户储存额
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苓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
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 这就真正、 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二,养老
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
筹调剂制度.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 2009 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
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 《暂行办法》明确了路省
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刍,必将进|
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机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相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
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近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 《暂行
办法》 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问流动就业或问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
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
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记者:我们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养老保险中地区转移接续问题非常复杂,涉及多方面利
益关系,既有城镇职工的中地区流动就业问题,又有农民工往返城乡就业问题;研有各地区明
确责任的问题,又有资金调剂平衡问题,既有劳动者就业时的权益累计问题,又有退休时的待
录计算问题。 《暂行办法》是如何把握和处理这样纷繁复杂的矛盾的?
负责人:处理复杂矛盾,关键是相关各方要明确目标、统一认识,在《暂行办法》的拟订
论证过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识就是要从制度上、体制上根本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难的问题,并为此确定了 4 条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国家规
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问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
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
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
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
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也以分担,
记者; 《暂行办法》一共 13 条,其中有一些很专业的表述。您能不能简单明了地阐述一
下,重点是解决哪些问题?
负责人:主要是解决 4 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跨省转移接续问题。目前,参保人员在省内
流动就业,已经实现成正在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暂行办法》的重
点,是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程序,实现劳动者在路
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第二是异地权益认同问题。 《暂行办法》
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
问题。 第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农民工在城镇就业,流动性竺点比其他群体更为突出-
在他们返乡或中断就业时,以后是不是还回到城镇就业、什么时间回来、到哪个城镇就业,都
不确定,加上中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顺畅,农民工很难对自己的未来有明确和稳
定的预期,因此出现了大量退保的现象。 《暂行办法》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
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黎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
诚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第四是管理服务方便性从问题。劳动者流动就业,涉及全国各
个地区.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费时费力,十分不便。 《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
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伍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帮由相关
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
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拍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大大
便利了群众。
记者:据我们了解,原来规定参保人员中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
储存疾,不转单位缴费;《暂行办法》规定,除了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 12包的单位缴
费。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现在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基数的 20%,
为什么不全部转移,而只转一部分?这会不会对流动就业人员权益造成损失?
负责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
人共同缴费。原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路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了账户储存阁、
不转单位缴责,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
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而如果单位缴费全部转移,转出地当期确保基本养老多
发放的负担过重,也难以承受。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暂
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 12甩的单们缴费。目前,
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 20%,少部分地区低于 20吧。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
分随路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
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
金水平,主要是依据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累计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县计算
的,与地区之问的资金转移量没有直接关系;因此,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
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
利影响。
记者:我注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跨地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单位缴费,都以 1998 年
工月工日作为一个临界时点,前后不同。这是什么原因?
负责人:这是因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地方先探索试点、尔后全国规范统一
的过程- 1997 年以前,各地的养老保险在探索"统三结合"模式时,个人账户规模差异较大,高的
达 16%,低的为 3%;单位费率也高低悬殊。1997 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文件,胃确规定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将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 11%(2005 年进一步统一调整为8%6),同时对单位缴费比例提出了统一要
求。 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缴费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转移;对个人账户资金在
这一时点后计算转移全部储存额,而在这一时点前,只计算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即不转单位缴
费划入个人三户的资金 这样对各地转移就业人员比较公平。
记者: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
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明?
负责人:这是《暂行办法》权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
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证的现象。 《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
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过领取手续,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