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09 年调整企
业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用[2008] 102 号
撕布时间; 2008-11-19 发文音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9 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水平
按照 2008 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10%左右确定普通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
年限和年龄等挂钧。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副高级职称)
的企业退体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旱、基
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
其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爹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打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 82 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
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 29 号 ) 规定予以倾斜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天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 2008 年 12 月5 日前
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素切
关怀。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研究制定调整办法,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材盖面、加
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行的拖欠.
二 00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照表
摘自 (中办发[2003]29 号 )
普遍调整部分
2009 年 3 月 31 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 手续的人员。( 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适当倾斜部分
1. 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 (退职) 人员
2.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男性年满 0 周岁、女性年满 65 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退职) 人员
3.1953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 { 退职 ) 人员
4. 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市区 2008 年 1 月底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S0W 628 元 )
的退休(退职) 人员
普遍调整部分
第一部分: 退休人员按每月 67 元调整 退职人员按每月 55 元调整。
第二部分: 退休(退职) 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 年,月增加 2 元
适当倾斜部分
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副高级职称 ) 的退休(退职) 人员可适当增发
基本养着金。,其中: 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 (60-200) 元; 其他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 ( 副高级职称) 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150) 元。(各省市倾斜幅度视
当地经济情况而定 ).
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 1 年,月增加1 元。
缴费年限满 30 年及以上的,每月增发 25 元;
缴费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每月增发 20 元;
缴费年限不满 20 年的,每月增发 15 元.
先在调整前补足到 628 元,但补足金额不得超过 50 元.在此基础上,按普痪调整的标准增加
基本养若金,然后对其中符合倾斜部分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再按增发标准增加基本
养老金。
附件二: 高级技师可延迟申领养老金
为贯彻实施《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