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 2009 年调整企
业退体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用[2008] 102 号
撕布时间; 2008-11-19 发文音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 2009 年1月1日起,为2008年12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水平
按照 2008 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10%左右确定普通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
年限和年龄等挂钧。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副高级职称)
的企业退体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 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旱、基
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
其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爹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打国务院办
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 82 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
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