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
甲方: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ys##项目部
乙方: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 32 号) 中对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由原适用 17%和 11%税率
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依此规定,为规范纳税行为,经双
方协商,对 20##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 )
中纳税条款进行调整补充如下。
一、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 32 号)
要求,2018 年 5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业务,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
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保证合同净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合
同中的税率和税额及合同总额。
二、20*y*#年 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 ) 中
第 条中合同金额由 。 元调整为 元, 税率由 ”调整为 ,
税额由 。 元调整为元。
三、原合同调整中发票开票信息不变。
四、其他合同条款仍执行原合同,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五、本补充协议壹式陆份,甲方硅份,乙方忒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