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