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经2017年4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2017年5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第七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第十二条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十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第十六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仲裁期间的计算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计算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二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第二十四条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或者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第三章仲裁程序第一节申请和受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规则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劳动人事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人事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十七条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三十五条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第二节开庭和裁决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第四十一条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第四十三条仲裁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庭审活动三其他扰乱仲裁庭秩序妨害审理活动进行的行为仲裁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也可以暂扣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庭审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并将上述事实记入庭审笔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二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四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五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三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六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七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处理第四十九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五十二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第五十三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第五十四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三节简易处理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二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第五十七条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四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第五十八条简易处理的案件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第五十九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第六十条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第六十一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第四节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第六十二条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第六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第六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第六十六条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邀请法律工作者律师专家学者等第三方共同参与调解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第六十七条仲裁庭开庭场所可以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便于及时处理争议的地点第四章调解程序第一节仲裁调解第六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第六十九条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条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七十一条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第七十二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第二节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第七十四条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当事人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审查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其他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第七十五条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仲裁审查申请应当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四确认劳动关系的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第七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应当自受理仲裁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结束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准许第七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申请后应当指定仲裁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的内容相一致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第七十八条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四违反自愿原则的五内容不明确的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撤回仲裁审查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终止仲裁审查第五章附则第八十条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第八十一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