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和员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以对方争议当事人为被告,而不能以仲裁委员会为被告或第三人。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22条第1款;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的复函》第2条;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2条、第7条、第8条。
例:
湖北省黄冈市某公司职工孙某1989年11月经公司同意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但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后,受聘于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保险局)从事退休金发放工作。孙某和保险局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6年,正好聘至李某年满60周岁,即退休的年龄。
1995年11月,孙某与保险局合同到期后解除了聘用关系,孙某回原公司(该公司未参加养老统筹)要求办离退休手续,但公司以其未上交停薪留职管理费为由而拒绝办理。
孙某又要求保险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保险局认为双方之间只是一种聘用关系,没有办理退休的义务。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