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甲方:中冶交通(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国家、国资委及中冶集团有关规定,为确保乙方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与乙方(甲方正式聘用的员工)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保密协议: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资委有关规定及《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保守国家秘密管理办法》、《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等有关保密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中冶交通所涉及的有关国家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工程、国家级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战备抢修重点目标及施工方案,国家重点工程的设备、材料进口谈判等方面的文件资料,上级下发的有关国家秘密级(包括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文件,对国(境)外交往等经济活动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技术文档、生产定额、工时定额、客户资料、经营数据、员工信息、各种购销合同、行销计划、发展规划、招投标文件、财务资料、融资方案、程序文件、重大诉讼、公司档案等方面的内容。主要事项如下:
1、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事项;
2、影响企业技术进步的事项;
3、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
4、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5、使企业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6、影响企业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7、影响企业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8、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9、企业认定为商业秘密的其他事项。
乙方因工作需要接触或使用国家秘密或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在国家或甲方要求的范围内合理使用。乙方不得将含有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擅自带离要求的阅读场所,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漏给第三方。
对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乙方为了发表论文、评定成果、职称等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公开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单位的文件及员工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承诺不会泄漏虽不属于甲方但甲方对第三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时,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指定部门或人员,不得复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