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缴费基数和比例仍执行现行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10%的比例缴纳。
2.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起付标准由现行一、二、三级医院的400、500、600元分别调整为400、700、900元。其中,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没有调整。主要目的是希望轻病患者尽可能到低级别医院就诊,既有利于患者节约资金,也有利于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参保人员住院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根据医院级别的不同,个人负担的比例也不同: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0%; 10000元到4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二级医院10%、三级医院12%。
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和年度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4.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偿期是怎么规定的?
灵活就业人员的免偿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与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免偿期相统一。这样有利于灵活就业人员更早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解决了免偿期政策不太合理的问题。
5.对最低缴费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男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5年、女性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20年。
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我市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后,连续缴费或补足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规定的工龄,可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这次政策调整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且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受缴费年限的限制。
6.如何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
自1999年5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并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7.一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能否参加医疗保险?
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补缴自1999年5月以来至本人退休之月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补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又未补足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预计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8.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人员能否改按建有个人账户的办法参保?
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缴费比例为5%)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改按建有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10%)的办法参保,但须补缴1999年5月以来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9.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补缴医疗保险费时,以补缴当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平均缴